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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粤中中山港综执强执字〔2025〕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25

     (自然人)姓名:杨逸信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XXXX06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生涌15号

因你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5月至11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在已领取《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号]原房产上加建部分住房,该建筑物现状为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2132.55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325.59平方米,第三至第六层每层面积323.17平方米,第七层面积272.69平方米;原房产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483.18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241.59平方米。加建情况为:第二层加建84平方米,第三层至第七层1565.37平方米,加建总面积为1649.37平方米,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23]第1-0056号,已于2024年10月26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于你,要求你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加建的部分用房,总面积1649.37平方米,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单位已于2025年2月25日在国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通过挂网方式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催告书》,要求你于2025年3月8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的违法加建的部分用房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具体委托广东鱼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经阿美科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评估,强制拆除费用预算约194248.45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强制拆除费用由你们承担。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