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山市顺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24〕第1-0011号,责令中山市顺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2日前自行拆除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河路19号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中山市顺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中山市顺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河路19号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中山市顺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