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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07


姓名:何幸澄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XXXX22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下闸新村1401

因你于202112月至20228月,擅自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90号华鸿璟悦轩18栋原有住宅加建地下车库,面积为1148.83平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89日对你作出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中山港综执罚字〔2024177号),已于202489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90号华鸿璟悦轩18栋擅自加建的地下车库(面积为1148.83平方米)并恢复原状,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5310日向你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你于2025320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决定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90号华鸿璟悦轩18栋擅自加建的地下车库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具体委托广东鱼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经中山市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强制拆除费用预算约228,619.44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该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55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