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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办理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30

  根据《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中府〔2019〕7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开发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按闲置土地相关文件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同时参照申请缴交闲置费时期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20%,按孰高原则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在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该项政策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为避免错过政策缴费期限,请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尽快到我区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办理闲置土地处置。火炬开发区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办公地址位于火炬开发区住建局306办公室,联系电话88293789。

  特此通告。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