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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2-03



中(炬)环罚催字〔202000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 事 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湖中路旭日翠澜园建筑工

法定代表人:王炳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210002200

201410232330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湖中跟旭日翠澜园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工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有建筑施工噪声产生。经查明,你公司该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没有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禁止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141215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4055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八千

单位20141217收到上述决定书。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责令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八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  

收款单位: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账 号:2011028911200311340

摘要:市非税、缴费通知书编号

票据打印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城东名门1号楼第1

卡(起湾道和景大酒楼往隧道口方向路边)

查询电话:0760-89893912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超凡

联系地址: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223电话:898939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