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机关或单位 | 备注 |
1 | 中食行罚〔2017〕KFQ121501K号 |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山市中山港渔港餐饮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4420000778599809、《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JY24420010275763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8号人才楼B第1-8卡 | 廖康富 | 销售的“西江鲫鱼”中检出“孔雀石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三十九之二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4元; 2、处罚款10000.00元 |
未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5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 |
2 | 中食行罚〔2017〕121901Z号 |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山火炬开发区热辣辣三鸟档 | 《营业执照》92442000MA4WTGWGXY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同乐西路6号碧雅市场第39卡三鸟档 | 覃祚沾 | 销售的“乌鸡”检测结果为“SEM(呋喃西林代谢物)”、“AOZ(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不合格;“三黄鸡”检测结果为“氯霉素”不合格 |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所销售食品未造成影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9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 |
3 | 中食行罚〔2017〕KFQ122901Z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 中山火炬开发区集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442000001152876、《餐饮服务许可证》粤餐证字(2015)442000028817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8号之三佰汇广场2号 | 吴华东 | 销售的“烧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不符合DBS 44/0062016的要求 |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所销售食品未造成影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9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 |
4 | 中食行罚〔2018〕KFQ010201Z号 |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山火炬开发区李富荣汤料店 | 《营业执照》442000602853314、《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JY14420010009840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尾头市场42号 | 李富荣 | 销售的“鸡蛋”检测含有“氟苯尼考” |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所销售食品未造成影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