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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20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将《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现于2020年1月20日-2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请于2月2日下午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科,邮箱:429851269@qq.com,电话:88293709。


火炬区住建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建筑业发展,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一、奖励新进建筑企业。

2021年1月1日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落户奖励、经营场地补贴等扶持。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本部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缴租金的1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部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50万元。本部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缴租金的1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部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本部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缴租金的1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部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以上落户奖励,企业须与管委会签订5年以上的合约协议,5年内不得迁出,如迁出必须全额退回奖励金额。租赁、自建或购置经营场地的扶持措施不得同时享有,场地只能用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对企业的经营场地补贴,不得超过企业自建或购置办公房产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奖励区内建筑企业。

1、区内建筑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鼓励区内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用本区建筑企业,凡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本区建筑企业的,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我区的年度财政贡献30%标准给予投资方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区内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揽业务,凡在区外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火炬区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低于上一年度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并给场地租赁、公司开办补贴。设立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设立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多部门联动,服务建筑企业。

(一)经科、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等部门联动,为建筑企业落户开发区,或开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帮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化服务。同时在办公场地选取、租赁或自建环节予以协助支持。

(二)税务牵头、住建、经科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依托经科、住建部门提供的入驻企业和施工信息,税务部门完善建筑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并在税务登记、发票领取、涉税辅导等环节提供便利化的办税服务。经科部门在建筑业统计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培训,力求依法统计,做到不多报、不漏报、应统尽统。住建部门做好统计的配合工作,对没有及时入统、或不配合的企业,要督促、责令其入统并按规定上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