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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28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请于201975日下午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火炬区武装部(联系人:陈昌元,电话:13928198323,邮箱:619265655@qq.com)。

 

附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和安置

(一)奖励

1.体检补助:参加征兵体检的适龄青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2.应征入伍奖励:

①当年入伍新兵,由区管委会奖励2000元;

②新兵家属,由区管委会奖励2000元(以户为单位);

③出兵单位,分社区居委会和小区(指原自然村、中心小区)两级,由区管委会按每送出一个兵各奖励1000元。

3.征兵工作奖励:根据全区出兵任务数10倍来确定预征对象上站体检人数(全区总量控制在300人内),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对完成体检任务的社区给予奖励,完不成征兵体检任务的不予奖励。

4.立功受奖: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部门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3)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4)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60%

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增发工作在服满义务兵役或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完成。同时,中山市原有的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一次性奖励金不再发放。

5、节日慰问:春节、八一、中秋三大传统节日,由区管委会慰问义务兵家属。

(二)优待

1.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原有福利待遇:应征青年入伍前在户口所属小区享受的原有福利分配,由所在小区予以保留并继续享受;原户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5%的标准发放。目前我区发放标准为25000/年(已超出45%标准),执行本规定后,对超出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冲销,并冻结增长至冲销完毕。对到新疆、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以上级兵役机关认定为准),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4.对属于我区征集入伍和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征集入伍的大学生,按研究生以上35000元、本科30000元、大专2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对到西藏、新疆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一类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满半年以上的大学生士兵,其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发放。到上述艰苦地区服役满半年以上的非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参照执行,不再享受购买保险优待政策。

(三)安置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不安置工作(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除外),发放退役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按当年市民政局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执行。

2.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3.各级组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对烈属和退伍军人,在国家招工、自办厂场、个体经营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和安排。

二、处罚

1.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2.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区征兵办和原所在单位应当动员其报到或者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规定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5599814),自201911日施行至202211日。原201711日实施的《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火炬委办〔20173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