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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炬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19

根据火炬党政办〔20193号文《关于调整火炬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4号文关于印发《火炬区两违强制拆除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5号文关于印发《火炬区两违强制拆除项目实施拆卸指导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称两违)的整治工作力度,规范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权利,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经火炬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有效举报两违的行为开展举报奖励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及举报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火炬区范围内正在建设中的“两违”行为。即:

(一)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在违法用地上建设的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和电话:区国土分局0760-85330066

(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上述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和电话:区规划分局0760-85310806、综合行政执法局0760-88281111

(三)违法施工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开工报告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和电话:区住建局0760-88293755

(四)其他违法行为违反环保、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和电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交通)0760-88281111;区社区局(农业、林业、水务)0760-89873721

二、举报情形及奖励标准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详细说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实,并尽可能提供行为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住址、职业、单位和电话等)。

(一)举报情形

1.建设开工不挂牌。即项目开工时不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2.新建在建。即在没有建(构)筑物的新用地块上正在实施建设的行为;

3.建成加建。即在已建成建筑的基础上正在实施建设的行为;

4.停工抢建。即违法施工现场被责令停工或查封后,正在实施建设的行为;

5.切断水电后非法接供。即违法施工现场,被切断水电后,仍有水电使用的行为。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经受理部门核实存在违法事实的,即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奖励

在建(加建)

一层

(五层)

二层

(六层)

三层

(七层)

三层半

(四层)

单位(元/次)

新建在建

900

600

300

200

建成加建

停工抢建

600

建设开工

不挂牌

200

切断水电后

非法接供

200

 

三、举报受理和奖金支付

(一)举报受理审核

1.受理部门初审:对已登记的案件,由受理部门完成初步核查:一是现场核验,查证基本违法事实;二是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审查举报人获奖资格,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直接回复举报人;三是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进一步核实举报人身份,按照“一案一报”填写《火炬区“两违”举报奖励审批表》,要求受理举报后5日内(遇节假日则顺延)向区“两违”办申报,如申报奖励案件较多的,应一并上报汇总表。

2.区“两违”办审核:一是按照“一案一审”核准部门申报案件是否有多渠道举报,审定受奖人,如经核对,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两违”办审核确认不予奖励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回复举报人;二是核准举报情形,应予何种奖励,确定奖励金额。

(二)奖金审批支付。区“两违”办将审核材料呈报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奖励后,通知受奖人在30日内提供银行账号,一并报送至区财政局,奖励金额将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受奖人。举报奖励金在区“两违”整治专项经费中列支。受奖人逾期不提供银行账号的则取消获奖资格。

四、奖励原则

举报人在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时,受理部门应将相关举报信息登记入案。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负责案件查处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奖励。

根据“同案只奖一次、谁先举报奖励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不同的举报情形明确奖励审核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同一部门举报的,无论一人举报、联名举报或者不同的人员分别举报,举报一种情形还是多种情形,都仅奖励首次举报,且只奖其中的第一顺序举报人。

(二)同一案件,如有多部门受理举报的,无论举报人是否为同一人或举报的情形是否为同一情形,都仅奖励首次举报,且只奖其中的第一顺序举报人。

(三)同一案件,同一举报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金额的情形进行奖励。

五、举报事项的责任追究

(一)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举报滋扰执法工作的,有关部门将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业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案件,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的,应予以追缴,并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奖励情况;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火炬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1346695800@qq.com联系电话:89893907,本方案征求意见至2019329日为止,为期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