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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30

 该办法公示期间,欢迎各位有识之士提出宝贵意见,以邮件方式寄送: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88283633,邮箱:271616141@qq.com。

  

  

  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中山市与德国生物技术和医药经济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8号)精神,为加快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以下简称“中德产业园”)的建设,推动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的发展,设立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山市、火炬区财政各预算安排1亿元共计2亿元,专项支持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核心区及火炬区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发展。

  火炬区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是指位于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核心区外但工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火炬区,从事健康医药产业且具有与德国等欧洲以及北美国家投资合作、技术合作、人才合作、兼并重组等属性的项目,包括提升中山市健康产业配套服务环境、促进中德产业园发展的健康医药公共研发、检验检测平台。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通过产业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招商引荐奖励、促进招商推介和鼓励企业境外参展等方式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药产业包括健康医药工业和健康医药服务业。其中健康医药工业包括化学药、中药与天然药物、生物制品、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分析仪器、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健康医药服务业包括医疗信息服务、高端医疗与康复服务、健康管理、医疗与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医药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建设、健康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与检验检测平台、医药销售与物流配送服务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由火炬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火炬区管委会经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火炬区经科局”)、火炬区财政局、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基地公司”)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立在火炬区经科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全面负责审核引进项目的扶持申请、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名单,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与监督,授权健康基地公司负责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对健康基地公司实施专项资金工作进行监督。

  (二)火炬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召集领导工作组会议、受理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工作组会议讨论、对经会议通过进行扶持的项目报请火炬区管委会批准等。

  (三)火炬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对获支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

  (四)健康基地公司接受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的委托开设专门账户接收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写、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向火炬区经科局提议召集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会议,负责对立项项目按程序核拨资金,对立项项目实施日常动态管理、具体负责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类别、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对资助和补助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设立以下专项内容:

  (一)安排 13500万元用于产业扶持,支持项目引进、政府股权投资、平台建设、项目产业化、人才安居等;

  (二)划拨5000万元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用于设立中德产业园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出资放大投资基金规模不少于2.5亿元;

  (三)设立10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金;

  (四)预留500万元用于招商推介、项目评审、企业参展等费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如下:

  (一)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重点支持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核心区项目引进、公共平台建设;

  (二)中德产业园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原则执行,重点投资落户火炬区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核心区及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化项目、产业链技术平台项目、创业孵化平台和创业项目、重点健康服务业项目等;

  (三)重点奖励在促进项目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方面发挥实质引荐作用的机构和个人;

  (四)重点支持开展中德产业园海内外招商推介等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二条 产业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新引进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2%给予补贴(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工业项目,依据火炬区健康医药工业准入办法评定为一、二类的,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补贴;评定为三类的,按照1%给予补贴。

  对于服务业项目,按照火炬区健康医药服务业准入评价,一类项目最高按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资本的2%补贴;二类项目最高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资本的1%给予补贴。

  实缴注册资本必须实际缴纳且不得抽逃,如虚报或抽逃,则应退还补贴款项,并支付相当于补贴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二)经火炬区健康医药工业与服务业准入评价的项目,根据项目落户后对地方贡献承诺情况,工业准入项目完成入园手续正式投产3年内,年产值超过1亿元且年纳税超过500万元(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服务业项目准入5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6000万元且年纳税超过300万元的,前两年按项目对火炬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后三年按项目对火炬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规模发展扶持,规模发展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根据火炬区健康医药工业与服务业项目准入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补助:

  1、对于工业项目,一、二类项目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2、对于服务业项目,一类项目最高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必须为项目落户注册之日起3年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固定资产投资发票作为认定依据,资助额度为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于新引进的租赁类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给予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1、对于工业项目,按照火炬区健康医药工业项目准入评价,一类的项目最多给予三年补贴,二类项目最多给予二年补贴。

  2、对于服务业项目,按照火炬区健康医药服务业项目准入评价,一类最多给予三年租金补贴;二类项目最多给予两年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经过医药净化标准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60元/月·平方米,通用办公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4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25元/月·平方米。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引进重大项目所需的租金补贴额度,由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另行议定,并报火炬区管委会批准。

  (五)对通过火炬区投贷联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产生年度利息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年度利息补助,最长补助三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落户的健康医药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医疗与康复服务机构、健康医药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择优给予装修支持、仪器设备购置支持、运营补贴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对公共平台类项目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通用办公与实验室装修补贴1500元/平方米,医药净化装修补贴3000元/平方米;每个平台项目通用办公装修补贴不超过500平方米,实验室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净化装修补贴不超过1500平方米;获火炬区健康服务业准入评价为二类的平台项目装修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获准入评价为一类的平台项目装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提升中山市药品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有利于中山增设药品进口口岸而搭建的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装修支持不超过150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直接支持装修建设单位;经火炬区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项目装修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2具有补充、强化产业园公共服务属性的平台项目,给予通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支持,每个平台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仪器设备购置支持不超过500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由火炬区管委会核定的设备采购单位申请扶持资金并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采购的仪器设备交由平台运营单位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设备采购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

  3根据公共平台服务属性择优给予1~3年运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直接支持平台建设单位;对于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年时间,每年运营补贴支持不超过35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由火炬区管委会核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并按年拨付给平台运营单位,并负责平台运营单位年度运营费的使用监督。

  采用事前资助的平台项目,需提供申报单位的装修、仪器设备、平台运营投入预算和承诺,完成相关支出后提供审计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产业服务平台项目享受本项装修、仪器设备购置、运营补贴支持的,不可同时享受本条(一)、(二)、(三)项支持。

  (七)按照中国药品注册分类取得临床批件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新药,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他新药类别每项资助最高50万元。

  完成一期临床试验后再取得二期临床批件(或进入二期临床试验)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他新药类别每项资助最高50万元。

  完成二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或进入三期临床试验)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新药,每项资助最高3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

  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新药,每项资助最高500万元;化学药(二类、三类)、生物制品(二至七类)、中药与天然药物(二至六类)新药项目,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支持。

  按照中国注册分类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含诊断试剂)的,首次申请给予每项300万元支持;获得三类诊断试剂注册证的,首次申请给予每项50万元支持;获得二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注册证的,首次申请给予每项20万元支持。

  对首次获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美国GMP认证、欧盟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除1类新药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所获产业化扶持及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八)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除按照中山市、火炬区现有人才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特殊津贴支持外,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每人每月2000元,连续补贴三年;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企业的高层次技术人才租赁中德产业园配套人才公寓的,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每人每月500元,连续补贴三年。

  (九)对获得市场化基金投资申请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跟投的项目,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单个企业政府股权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出资额占被扶持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落户火炬区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项目选择本条产业扶持的,可以根据项目属性选择(一)至(八)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申请支持,每个项目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支付。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火炬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2016〕103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政府引导资金保本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资金引导出资5000万元,发起设立规模不少于2.5亿元的中德产业园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火炬区中德产业园已落户或拟落户项目。基金投资单个项目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

  第十四条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商务促字〔2016〕13号),对在项目引荐、对接、沟通、协商、谈判、签约等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并成功引荐健康医药产业项目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进购地类项目基建完成桩基础工程、引进租赁类项目完成场地装修正式营业后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奖励,由火炬区管委会另行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国内外中德产业园招商推介,针对中德产业园组织海内外招商推介会和专题论坛、中介机构合作推介、宣传报道等活动,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核定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列支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核心区及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企业参加德国(欧洲)以及北美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健康医药专业展会、合作交流会议。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两次境外参展展位费、交流会议费、技能培训费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专门用于项目考察、组织评审、绩效考核、验收评价等资金管理工作,在专项资金20万元范围内列支。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除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外,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专项资金申报,健康基地公司根据中德产业园建设发展需要通过火炬区管委会网站和健康基地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火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中德产业园核心区或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法人机构

  (二)属于健康医药产业领域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相关法人机构;

  (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四)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至健康基地公司:

  (一)《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准入批复表、投资合同、注册资金入账证明、营业执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租金发票等相关证明性文件(申报项目引进资助提供,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项目相关产品注册批文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四)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附件2);

  (五)展会、招商推介会、专题论坛、中介合作推介等费用发票证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健康基地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健康基地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中山市政府职能部门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三)健康基地公司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项目扶持建议方案上报火炬区经科局;

  (四)火炬区经科局召集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进行会议讨论,讨论形成拟扶持项目意见呈送火炬区管委会审批;

  (五)火炬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健康基地公司分别将拟立项扶持项目在火炬区管委会网站和健康基地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火炬区管委会下发立项文件;公示期间被投诉或存在异议的项目,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应指派健康基地公司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与健康基地公司签订《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附件3),明确约定财政资金的使用范畴与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 立项项目资金根据支持类别给予一次性拨付或按年度分次拨付。

  第二十 同一项目已在中山市、火炬区其他专项获得同一内容资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健康基地公司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并报备火炬区经科局,明确规定以下事项并跟进实施实时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支持类别对应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租赁费、研发费、委托研究和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平台运营费等。 

  (二)引进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应按要求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办理项目准入;根据火炬区健康医药工业、健康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签署经济指标或团队规模、知识产权等相关承诺书(见附件4、附件5)。凡未能实现约定承诺指标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返还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未完成比例的专项扶持资金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在火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未满十年迁出的,必须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四)依据本办法获得项目产业化支持的项目未在火炬区实施产业化或实施产业化年限低于5年的,应全额退还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火炬区经科局依据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联合火炬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直至专项资金全部支出完结并按照要求完成资料建档备查。

  如发现项目或资金使用存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经核实可以采取暂停发放扶持资金或追回相关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接受中山市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资金领导工作组监督,项目资金管理接受中山市、火炬区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火炬区管委会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和人员存在监管不力,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火炬区经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7)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