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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15 分享:

  粤中古镇执强执字〔2024〕080004号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081816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

  因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5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土名为“同益围”地段处面积为8186.9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1年5月1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1、退还非法占用的8186.9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0.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3、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474.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46616元。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称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退还了土地。你单位虽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2022)粤207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裁定由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

  现根据(2021)粤207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决定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在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土名为“同益围”地段处非法占用的面积为6474.12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中山市司法局古镇司法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