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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粤中古镇执强执字〔2024〕080001号 )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08 分享:

粤中古镇执强执字〔2024〕080001号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081816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灯饰研发中心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

  因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6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土名为“红庙大闸”地段处面积为201.8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自然资执法决字[2023]6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3年2月2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1、退还非法占用的201.8平方米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4036元。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称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退还了土地。你单位虽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2023)粤2071行审10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中山自然资执法决字[2023]6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裁定由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

  现根据(2023)粤2071行审1015号《行政裁定书》,决定于2024年3月1日对你单位在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土名为“红庙大闸”地段处非法占用的面积为201.8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201.8平方米土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中山市司法局古镇司法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