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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古镇执罚字[2020]08003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2-16 分享:

  当事人:刘其峰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10 

  住所(地址):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洪茂村*******

  本单位于2020年11月24日对你涉嫌无照光源配件零售门市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9月1日起,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古镇镇古二顺成一路12号B2卡经营灯饰配件门市部,直至2020年11月24日被中山市古镇人民政府查获。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资料》、《询问笔录》、古镇市监分局《关于协助提供中山市古镇镇古二顺成一路12B2卡门市部等单位办证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1年 11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古镇执罚字[2020]08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中山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古镇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2年 2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