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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古镇执罚字[2021]08000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2-14 分享:

  当事人:王堂军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70   

  住所(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045号   

  本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对你涉嫌无照抛光加工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3月28日起,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工业大道东三路8号首层第7卡经营抛光加工厂,直至2020年12月30日被中山市古镇人民政府查获。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资料》、《询问笔录》、古镇市监分局关于《关于协助提供古镇镇古三村东南一路2号的工厂等单位办证情况的函》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古镇执罚字[2021]0800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中山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古镇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