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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2-01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我市新修订印发了《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20〕99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目前我市施行的《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于1993年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中山实际已发生改变,故市政府将其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修定工作:

  (一)修订《规定》是进一步理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关系的需要。原《规定》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而2006年开始施行并于2016年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了系统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对我市《规定》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进行调整;根据上位法调整,对职能部门职责、管理要求、违法处罚等进行相应调整;另外,原《规定》我市的禁放区为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岐江区,与目前的行政区域划分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理顺。

  (二)修订《规定》是进一步适应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的需要。原《规定》明确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岐江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以来,虽取得一定效果,但仍未能有效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事故和污染,特别是今年我市全面实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解决上位法适用问题。原《规定》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规定》根据上位法的变动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解决区域名称不一致问题。原《规定》使用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岐江区、中山港等称呼现在已改名,新《规定》对其进行了修改。

  3.解决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原《规定》规定: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和区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根据上位法及机构改革的变化,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含寄递、携带)、燃放环节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寄递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民政部门负责公墓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审核及相应环节安全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占道经营查处,指导与监管烟花爆竹燃放废渣的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和空气质量预测启动《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涉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工作;教体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活动,从小培养市民安全、环保意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非法寄递烟花爆竹查处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规定》共28条,分五章节:总则、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能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共管机制、生产、经营、运输要求、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可燃放区域、限放品种、限放时间、特殊节点燃放、燃放人义务、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内容。

  2、《规定》的特点。一是地域上采用禁限结合,新《规定》借鉴北京、广州、东莞等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验,将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镇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镇为限放区域;全市公墓园区为可燃放区域。二是在时间上采取禁限结合,在限放区域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全天)及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每日上午九时至二十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既保障群众的燃放需求,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群众产生的负面影响。三是为尊重民俗,将全市公墓园区设定为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由民政部门落实安全监管;同时,限放区域内农村地区在允许燃放时间外,因婚丧嫁娶和庙会等活动确需燃放鞭炮的,燃放人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可燃放。四是为避免法规上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燃放需求的“一刀切”,对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些特别需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谨慎允许,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