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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21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对将过有效期的《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经信〔2016〕347号)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

  (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原第四条“资助对象”重新定义。根据工作实际,删去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资格的要求,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致。(第五条)

  (二)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申报流程。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予以完善。修改后的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为“资金申报→镇(街)推荐→市局审核及公示→省级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扶持计划方案报批及拨付”,按该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须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待资金安排计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批复下达至中山市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入库储备项目中优选项目,形成扶持计划方案。(第六条)

  (三)新增工作经费计提的规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五条新增工作经费计提的规定。(第八条)

  (四)新增项目承担单位不予入库或奖励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工作实际新增项目承担单位不予入库或奖励的情形。(第九条)

  (五)新增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规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第十一条)

  (六)新增应公开内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并对应公开内容及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