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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15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中府﹝2016﹞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解读

  (一)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的需要

  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正式实施,其对无线电管理体制、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监测、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管理体制规定的重大变化,原《管理规定》与《国家条例》《省条例》有较大出入,亟需进行修订。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基站设置与保护的相关管理,有必要对2016年印发的《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新形势下规范基站管理,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广东省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底珠三角中心城区5G网络基本实现连续覆盖和商用,5G产值超3000亿元;到2022年底珠三角建成5G宽带城市群,形成万亿级5G产业集聚区,5G集体技术创新能力世界领先。中山市在《行动计划》期间,初步预计将新建约12000个5G基站,实现5G网络的市域全覆盖。此次5G网络建设时间短、任务重,必须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促进5G基站建设工作顺利开展。2016年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5G 基站建设相关内容,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了部门职责(第五条)。在2016年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规定》中缺少部门分工、对镇区管理、保护基站的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可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够等问题。本次修订明晰了部门分工,压实了镇区职责,确保《管理规定》能够落到实处,真正为基站建设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加强了公共资源的开放与使用。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粤工信信软函﹝2019﹞163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粤工信信软函﹝2019﹞1646号)精神,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扩大了公共资源开放范围,明确了公共建筑开放流程,落实市政府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并实行开放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支持我市公共资源开放设置基站。

  (三)优化基站统筹规划(第七条至第八条)。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各通信运营商及基站运营商,根据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我市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和落实基站专项规划。

  (四)理顺了基站的设置与审批流程(第十八条)。由于机构改革后,市级各部门的名称与职责也进行了改革,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基站的设置与审批手续。

  (五)加大了对基站的保护力度(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的《管理规定》落实《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明确了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基站迁改和拆除保护等内容,加强移动通信基站保护,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为新形势下加快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凸显了基站建设绿色发展理念。一是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修订的《管理规定》明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切实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第五条);规定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通信运营商、基站建设商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电磁辐射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通信基站(第二十五条)。二是强化了运营商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规定基站投入运行后,通信运营商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通信运营商与基站运营商应承诺开展通信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及时公开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