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8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中山市2020年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企业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址:www.gdqjsc.com)注册账号,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公布信息的内容可参照《中山市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信息公开表》(附件2),公布信息的方式包括当地媒体、企业官网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即2021年7月1日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登录“服务平台” 提出评估验收申请,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本通知所述《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均含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电子版。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需符合《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指南》的要求,并包含《承诺书》(见附件3)及企业已进行信息公布的证明材料(如截图、照片等)。
(三)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企业须按市生态环境局或技术单位的意见落实整改,修改、完善报告内容。
(四)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验收,根据现场专家意见,按以下情况办理:
1.通过专家评估验收合格的企业,须按专家评估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报告经我局或我局委托的技术单位审核后,企业方可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电子版上传至“服务平台”。
2.未通过专家评估验收合格的企业,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或现场验收稿)电子版上传至“服务平台”。
(五)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出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企业可通过直接报送或快递的形式,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纸质件报送至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验收意见函(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室区25楼2510室,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收,联系电话:0760-88318615)。企业报告的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通过验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纸质件一式一份;
2.未通过验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或现场验收稿)纸质件一式一份;
3.《承诺书》及已进行信息公布的证明材料,可作为附件编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
二、清洁生产审核重点
各相关重点企业须对照纳入名单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方案。名单中企业纳入原因为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须以VOCs减排作为审核重点,并实施有针对性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对近年来本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及开展情况进行说明(如有),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再出现其他超标准限值或超总量排污情况的,也应在审核报告中提出针对性方案。
三、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奖惩机制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向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具体申请时间和材料以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四、其他说明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不向申请评估验收的企业收取费用。
附件:1.中山市2020年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2.中山市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信息公开表
3.《承诺书》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夏建荣,联系电话:88329004,传真:88304597;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沈鑫潮,联系电话:88318615,传真:8998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