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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04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已废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10月29日起印发。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新增土地资源缺乏,工业项目落地困难,经济发展新动能不足,以土地扩张为支撑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我市现状工业土地利用效率低,改造提升潜力巨大。加快现有低效、低端、低质的工业厂房升级改造成现代化产业园区,是拓展产业转型发展空间,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制定目的

  2019年6月,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规字〔2019〕8号)。根据《中山市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由我局牵头将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和要求的工业改造(全面改造或微改造)项目,对自持部分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对“工业上楼”加装工业电梯补助10万元/台的措施,纳入我市产业扶持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局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申请、拨付有关操作。

  (三)制订意义

  通过专项奖励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可提高旧厂房改造积极性,进一步降低改造成本负担,促进一批低效、低端、低质的工业园区(厂房)加快土地资源整合开发和连片升级改造,大力兴建“多层式、通用式、订制式、单元式”的标准化厂房,以高品质空间吸引高端要素加快集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政策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规字〔2019〕8号)以及《 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山更新发〔2019〕20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送审稿)分为五个章节共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

  明确《实施细则》的制订依据,“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的定义范围,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至第七条)。

  (一)资助范围:奖励资金专门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印发之后批复的我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资助。

  (二)资助对象:“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资助条件: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和工业物业自持要求、满足我市最新“三旧”改造政策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且项目已按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助方式和标准(第八至第九条)。

  (一)资助方式:项目扶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事后奖补)。

  (二)资助标准:

  1.建设工业厂房奖励。对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项目自持建筑面积(或通过局部加建扩容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自持部分)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分别经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20%。项目奖励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安装工业电梯奖励。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厂房(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2台。

  第四章:资助申报及审核(第十至第十一条)。

  明确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和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至第十四条)。

  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和监管职责、政策文件的牵头实施单位和文件有效期。

  三、其他重点内容

  申请“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最新“三旧”改造政策有关旧厂房改造项目实施条件,改造项目入库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7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规字〔2019〕8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