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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昨起施行 300米范围内限一家

信息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2日

    商报讯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昨日起实施。记者发现与1999年颁布的13条“试行办法”相比,今年共20条的《管理办法》更具体详细。这对定点零售药店自身的硬件要求更高。
    《管理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要求的经营面积、时间、范围都没作大改变。但《管理办法》新增规定要求,原则上300米范围内无其他定点零售药店。既不会出现一条街上几间药店都能使医保卡的现象。且药店要具备2名以上全职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药店药师应询问病情,指导用药。一次自购非处方药品原则上不超过6种,药量控制在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特殊病种不超过30天。
    除此外,《管理办法》 还比以前更细致规定了“退出”的要求。如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2次以上(含2次)的,或被暂停医保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年以上(含1年)的,都要被“退出”。政府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与质量保证金挂钩的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内容,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返还质量保证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