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1〕96号

录入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24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南头镇滘心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用地1.2173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广珠轻轨铁路及安置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头镇滘心社区,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南头镇滘心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1.2173公顷,其中水田0.0961公顷,旱地0.0472公顷,坑塘水面0.3979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0.2643公顷,建设用地0.411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按70.2万元/公顷补偿,旱地按70.2万元/公顷补偿,坑塘水面按72.9万元/公顷补偿,可调整坑塘水面按72.9万元/公顷补偿,建设用地按43.2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4.5万元/公顷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81.6017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2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23380100。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59号之一。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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