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中府征〔2021〕129号

录入时间:2021年08月19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5月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50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深环二经济合作社、神湾镇宥南深环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0.8632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深环二经济合作社、神湾镇宥南深环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8632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8632公顷(含可调整坑塘水面0.7267公顷),位于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深环二经济合作社、神湾镇宥南深环三经济合作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他农用地(含坑塘水面)补偿标准按234.7500万元/公顷补偿,共202.6362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中府〔2016〕8号文并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3%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484.9995万元/公顷, 共54.4169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5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60-86605360。

  联系地址:神湾镇神湾大道中4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征地示意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