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0〕 49 号

录入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3月23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3)〔2020〕11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0.9097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水利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地块编号:番中22)。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9097公顷,其中园地0.391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坑塘水面)0.0065公顷,建设用地0.4806公顷,未利用地0.030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各地类均按162.75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合计按4.5万元/公顷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52.1474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1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0〕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先生、崔先生;联系电话:85542299

  联系地址:三角镇旭日路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6号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