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0〕1号

录入时间:2020年01月14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19〕21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东区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3.0421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殡葬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中山市东区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东区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3.0421公顷, 其中农用地2.8876公顷(林地2.8876公顷)、建设用地0.154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林地37.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6.9024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83.1297万元,地上附着物费34.1107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240.7856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18] 16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雷先生、余先生;联系电话:88326752。

  联系地址:东区办事处303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