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预公告 中山自然资征预字[2019]218号

录入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坦洲镇七村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业用地、公路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农民集体

地块

图纸编号

总面积

水田

园地

水浇地

坑塘水面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33-2019-0021

D33XVB20190024

1.3194



1.1218



0.152

0.0456

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33-2019-0022

D33XVB20190025

1.0174



0.885


0.06

0.0724


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33-2018-0022

D33ZRN20191883

2.0822



2.0822





合计



4.419



4.089


0.06

0.2244

0.0456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 ,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