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8年11月21日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期我市大气扩散条件一般,预计到年底空气质量形势趋向严峻,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工作

(一)建设单位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建通〔2018〕31号)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增加洒水、喷淋等扬尘防控措施,保持场地湿润、不起尘,严格落实“六个100%”的管理要求。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未进行全密闭改造的,或未取得两牌两证”的工程运输车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对车轮、车身冲洗干净,落实密闭运输。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要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加强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立即责令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市安监站、各镇(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扬尘治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确保扬尘治理常态化、制度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扬尘防控工作要求的工地,首次发现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扣分惩戒,第二次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控工作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再次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控工作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对扬尘防控落实不力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核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