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8年11月13日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局属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规范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提升对落实工人工资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8号)和《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诺书》中有关工资拨付入账、通过工资专户转账发工资等各项具体要求,纠正分账管理有账无拨入资金或采用现金发工资的行为。

各镇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属地项目分账管理制度落实的工作,结合日常检查或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分账管理落实。对督促整改仍不落实的,予以诚信行为扣分,并报人社部门处理。

二、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建〔2018〕9号)和我局《关于落实中山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建函[2018]880号)要求,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考勤管理等各项要求。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市、镇质安监部门加强督促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落实,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考勤管理情况,对无实名制管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诚信行为扣分。

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企业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及挂靠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对所招用工人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工人。建设、施工企业要增强工程款支付和工资管理制度建设,增强防范风险意识,防止转嫁资金风险。

四、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施工企业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工人代发工资,并对照通知对工程项目工人工资管理的核查要求完善资料备查。

五、范工程款结算指导工作,积极研究落实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过加强行业组织督促自律,督促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进行约定,督促双方按照计价规范有关要求,在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认真研究参考省对规范工程结算管理有关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加强工作调研,并在正式管理文件出台后予以贯彻落实。

六、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应加强自律,严禁出现带资施工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发生产生群体上访行为。对发生欠薪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诚信黑名单,并承担支付工人工资主体责任。

七、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处置拖欠工人工资举报案件,并从欠薪案件的处置中排查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