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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0〕27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6 分享:

  余波:

  住  址: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

  身份证号码:5115**********4516

  本单位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白色的生产工序废水。2020年11月2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阜沙镇阜港公路旁(阜沙医院对面品尝汇商贸中心右边第三间)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水泵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工序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抽出,经软管排至厕所前面的走廊并通过走廊的缝隙(铁皮围墙与车间水泥地面留有缝隙)流向外环境。

  本单位已于2021年4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二条第1款第(1)项的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

  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圆整,¥:12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联系人:欧阳小姐、吴小姐

  联系电话:0760-23401845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