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于2009年制定出台,是当时全国首部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对接和细化实施上位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方位夯实我省粮食安全根基,推动新时期粮食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共9章45条,围绕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方位制度完善。一是全面落实新出台的上位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精神,《条例》更加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新增“耕地保护”一章,并将“粮食生产”作为独立一章。二是体现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功能。立足我省粮情,根据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改革文件精神,细化和补充完善上位法中的原则性要求。例如细化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要求等。三是删减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关于粮食的定义、法律责任等,《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例》不再进行重复性规定。四是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聚焦《条例》实施以来发现的问题以及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中基层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条款,例如增加委托执法的规定。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内容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例如修改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的要求、储备交易规范等。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省粮食和储备局将全力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法治之力守护全国最大主销区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