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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沙溪镇继续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分享:

沙溪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关于继续收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你镇继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是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等环节的费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是镇内接受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居(村)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征收标准和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垃圾处理费按每吨90元标准折算计征。

征收方式参照城区做法,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水消费的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生活垃圾产量及处理费征收额,并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见附表。你镇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表列标准基础上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镇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的垃圾处理费按《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减免政策

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采取供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手续费。

(二)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原中山市物价局《关于沙溪镇继续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中价函〔2013〕131号)、《关于沙溪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中价函〔2007〕72号)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沙溪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

 

沙溪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收费类别

每吨水折算垃圾量(公斤)

折算每吨水征收标准(元)

备注

居民

3.49

0.31

按每吨垃圾处理费90元折算。

商业、工业

4.66

0.42

机关团体、医疗机构

1.89

0.17

福利机构、学校、

幼儿园

 

0.10

饮料生产厂

0.20

0.02

印染厂、洗水厂

0.92

0.08

市场

8.58

 0.77

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

按《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标准按每吨垃圾90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