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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管〔2019〕40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9-10 分享: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工作要求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9〕1136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基准价为0.6983元/立方米(含税)。  

(二)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准价为3.4553元/立方米(含税),若最高上浮20%后销售价格不超过4.15元/立方米。  

各经营者综合购销差价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  

二、完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二)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1.基期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以管道天然气气源价格2.757元/立方米和配气价格基准价0.6983元/立方米为基础,当销售价格联动或调整后,以联动或调整时公布的销售价格为基期销售价格。  

2.启动条件  

在基期销售价格基础上,计算期气源价格加配气价格基准价上升或下降达到0.1元/立方米(含税)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其中气源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核定一次,以管道燃气终端经营企业(每年的1至6月、7至12月)加权平均气源价格为计算依据,经营企业于每年6月26日、12月26日前须将天然气采购成本资料报市发展改革局。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累计到下一调整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3.联动方法  

计算期非居民销售价格基准价=基期销售价格基准价+联动调整金额  

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气源价格-基期气源价格)+(计算期配气价格基准价-基期配气价格基准价)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2019年9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2019年1月至6月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规定顺延至2019年8月底止。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7〕31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9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