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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7-26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细则》出台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答:省财政2022-2024年将安排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用于2021-2023年充电设施补贴,激发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性。为加强对我市各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问:补贴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资金,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项目。

本资金扶持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

其中公共充电设施,指为社会车辆(全部或部分)提供充电服务,而进行建设运营想充电桩。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问:补贴资金的扶持标准如何?

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超过6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执行;2021-2023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超过4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执行。

问: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按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省级管理平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简称“粤易充”平台)。;

三、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建成投运、验收合格;

四、此前未获得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

五、充电设施须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并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至少3年,从获得补贴当年起算(含当年)。

(申请某年度补贴需于当年度接入“粤易充”平台,如申请2021年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需满足2021年接入“粤易充”平台的条件,具体以“粤易充”平台出具接入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问:申请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一、《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充电设施在市级管理平台和省级管理平台的接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金申报单位还应保留相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等备查。

问: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有哪些?投资建设方获得补贴后需特别注意什么?

补贴资金按照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复审、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下达通知、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通过属地镇街检查或市各部门联合安全抽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次年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享受补贴资助。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正常运行至少3年的,须在收到市发展和改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差额功率数补齐。在3年存续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未补齐差额功率数且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