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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供水成本公开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9-08-29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成本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市供水价格的成本监管,推进成本公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透明度,保护消费者、供水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158 号)精神,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哪些单位负责供水成本公开?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过程中的成本公开行为,都要按照本制度进行成本公开 供水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供水企业负责实施企业成本公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并监督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成本公开主体应对公开的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供水成本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我市供水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制定、调整供水价格时,我市供水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供水成本公开》十条规定,定价成本监审公开的内容如下: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成本监审的核定结果,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重点说明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

四、供水成本公开有哪些具体要求?

供水企业在成本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供水企业应在成本公开结束次日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