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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政策五大看点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9-07-18 分享:

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对标对表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对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纠偏成果、有力有序有效推动高质量发展,于2018年8月30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创建工作主导部门及创建工作方式的调整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始对特色小镇创建进行主导工作,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委共同主导。本次《通知》明确特色小镇申报及审批工作将由国家发改委主导。同时提出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未来工作方向将转变为创建达标制,在规范纠偏的同时实行典型引路机制。

(二)规范纠偏,优化制度

《通知》进一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实施的《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长效纠偏。一方面,规范省级创建机制。各地区要依据特色小镇与特色小城镇本质内涵的差异性,调整并分列现有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对以下三类小镇或小城镇加大力度进行清理淘汰:住宅用地占比过高、有房地产化倾向的不实小镇;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市县通过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建设的风险小镇;以及特色不鲜明、产镇不融合、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小镇。另一方面是优化部门创建机制。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优化现有创建机制,统一实行有进有退的创建达标制,避免一次性命名制,防止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与纠偏。

(三)典型引路,树立标杆

逐年组织各地区挖掘并推荐模式先进、成效突出、经验普适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按少而精原则从中分批选择典型案例,总结提炼特色产业发展、产镇人文融合和机制政策创新等典型经验,以有效方式在全国范围推广,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明确界定典型特色小镇与典型特色小城镇的基本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差异化多样化经验。鼓励各地区挖掘多种类型小镇案例,避免模式雷同、难以推广。立足不同产业门类,挖掘先进制造类、农业田园类及信息、科创、金融、教育、商贸、文旅、体育等现代服务类案例。立足不同地理区位,挖掘“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特色小镇案例,以及卫星型、专业型等特色小城镇案例。

(四)产业支撑,严防风险

《通知》要求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引导特色产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遵循发展规律、严控房地产化倾向、严防政府债务风险为底线。一方面要坚持产业立镇,要求做到立足各地区比较优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发展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淘汰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市县通过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建设的风险小镇。《通知》附件中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宜业7项指标(已累计完成投资额(其中:完成特色产业投资额)、所属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主要投资运营商资产负债率、已吸纳就业人数、年缴税收额、已入驻企业数、已入驻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及经济发展6项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其中:特色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特色产业投资额)、入驻企业数、非农就业人员数、公共财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体现了注重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健康发展、提防债务风险的思路。

(五)创新服务,组织保障

一方面鼓励地方机制政策创新:鼓励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优化供地用地模式,合理配套公用设施,推行特色小镇项目综合体立项,鼓励商业模式先进、经营业绩优异、资产负债率合理的企业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另一方面搭建政银对接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逐年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融资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设施等建设。同时,注意强化上下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好案例好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学习典型、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