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报来二环快速路东段下穿世纪大道工程(K4+830~K5+550)施工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批复有效日期自计划开工日期起至计划竣工日期结束(如批复日期晚于计划开工日期则按计划工期顺延)。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延期。
二、请在开工前七日书面通知管道企业,并提前安排施工作业人员接受管道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知识,不得随意变更施工作业人员,如发生施工作业人员变更提前告知管道企业。
三、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管道企业现场安全指导,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施工,当出现危及管道安全或与安全防护协议、施工作业方案不符的作业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予以纠正后方可复工。
四、施工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时间,停工、复工应提前告知管道企业,不得在无管道企业开展现场监护情况下私自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现场监督,确保施工作业始终处于有效监护。
五、开工前应会同管道企业对管道(含伴行光缆)准确定位,并设置明显管道走向连续标识,对定向钻段交叉或其他因素无法准确定位的,经管道企业同意,可委托第三方管道检测机构进行定位并出具定位报告。在管道中心线两侧至少各5米范围设置防护设施,现场设置提示和警示牌。施工作业人员应对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和控制区域交底并进行签字确认。
六、对于管道企业在施工作业期间为保护管道安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承担。
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联合对施工现场管道保护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如果不满足管道保护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联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加盖公章后报我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