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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规函〔2026〕5号,中发改产业〔2026〕16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6-04-24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2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各子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扶持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文件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不再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合理分配、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低空经济、商业航天、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加快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支持创新平台、中试平台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评估论证、预算申报,制订使用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办理资金拨付、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公示,做实项目验收,跟踪监管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策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镇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

  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所获得的资助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使用,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主动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同意支持或子项目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扶持

第十  重点扶持范围:

(一)支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鼓励低空经济、商业航天、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新场景培育和新产品、新业态推广应用,加强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三)支持创新平台和中试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强化创新平台中试功能,推进中试平台体系创新发展,深化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事项。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等)、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等方式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  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任务和财政资金预算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通过线上资金申报平台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项目初审。镇街对企业或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推荐报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  项目复审。市发展改革局自行或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核定、专家评审(论证)或评定

第十  资金重复扶持审核。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十  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审核结果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或评定意见,经过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自然日

第十  资金下达与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原则上发展改革局下达资金安排通知,并完成资金拨付。特殊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展改革局下达资金安排通知,并完成资金拨付各子项资金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具体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  由市政府指定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二十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

第二十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协助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

第二十  涉及事前资助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验收不通过等异常情形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用款、谁负责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伪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退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3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除涉密专项资金按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外,应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65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文字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图解】:《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