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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8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路、道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
   (二)城市垃圾、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基础设施;
   (三)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审核项目概算。
    第五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的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二)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预算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BT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BT融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时,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深度。
    第十四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
    BT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五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或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可以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审计结果应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业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山市各镇区的BT融资项目,按照既定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