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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0-12-10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制造业与服务业“双轮驱动”战略,鼓励制造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推进我市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指制造业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自身发展战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新组建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或外包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进行营运的模式。鼓励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充分利用制造业优势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做强做专制造业,发展壮大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集群由“生产制造中心”向“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时尚中心”转型,形成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在分离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运用政策杠杆,通过政府引导,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实施分离。同时,坚持“分离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分离后服务业企业的整合培育和发展提升。

(三)因“企”制宜,内外结合。结合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企业可采用自行组建生产性服务企业(或将分公司升级为法人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剥离委托给专业化服务企业等三种模式。

三、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大企业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分离重点,以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营销贸易、设计策划和专业配套服务为发展重点,以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为发展方向,以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区)为发展载体,通过几年的努力,分离发展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建设形成2-3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区),把中山打造成为珠三角西岸重要的产业服务中心。

四、分离发展重点

(一)科技研发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服务平台等分离,充分发挥人才聚集、技术领先的优势,创造条件组建专业化、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研业务或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


(二)现代物流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库房、运输车辆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实行统一配送,同时面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强仓储运输配送、供应链管理等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三)营销贸易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生产品牌优势,组建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进一步扩大采购和销售渠道,发展第三方贸易。重点对象是产业规模大、品牌优势突出、销售渠道稳固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设计策划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计、咨询、广告、市场策划、工业创意等服务环节,打造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创意设计等功能完备、对外服务功能较强的企业集团。

(五)专业配套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整合内部人力、管理等要素,将售后服务、安装服务、教育培训、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务环节分离,组建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配套服务能力强、管理先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六)利用存量资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闲置资源,以建设服务业集聚区的形式,引入、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孵化、文化创意、工业旅游、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腾笼换鸟”。

五、扶持政策

(一)2010年至2012年三年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

(二)为使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不增加运营成本,其用水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三)分离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纳入全市“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可按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五)对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设立初期)可给予税收优惠。

3、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经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8、货运、知识产权、广告等代理企业,按实际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9、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服务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具体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其他涉及分离发展工作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分离工作搭好工作平台。各镇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考核,确保实效。把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年度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对分离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镇区给予奖励,建立分离发展工作激励机制。各镇区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分离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市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分离工作取得实效。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向企业广泛宣传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义、重点领域及相关扶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合力营造推进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中 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