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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8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三)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
   (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十)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把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62号)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概算前,须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08〕9号)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三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应不高于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费的70%,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三十条规定作相应调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镇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