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0月15日
附件: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天然气汽车。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在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额度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重大生产项目申报领域:
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含中混、重/全混)、以及天然气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2、锂离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大规模生产项目。
(二)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领域:
1、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
2、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包括交流异步电机、开关磁阻和永磁电机等;电机控制器、电机传动系级控制器的一体化系统;
3、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系统;
4、电控助力转向系统、电动助力制动系统、电动空调;
5、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材料、高密度负极材料、隔膜和电解液材料、车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
6、大功率快速充电设备、车载充电机,电池快速更换设备,充电管理系统;
7、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
8、车用LNG储罐;
9、新能源汽车用LED节能照明产品、LCD液晶显示仪表盘、精密电子传感器等。
(三)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申报领域:
1、在公交、环卫、出租、公务、邮政、物流以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购车项目;
2、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3、锂电池改装项目;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类、重大生产类项目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或当年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拥有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技术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
3、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配套链条,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4、申请单位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
(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必须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推荐车型目录》;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中,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客车的最大电功率不低于50%;
3、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须提供不低于三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4、合理确定示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的车型、数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
5、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另行报请市政府安排;
(二)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关键零部件重大生产项目依据其生产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结合实际推广情况另行报请市政府安排;
(四)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据其投资规模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五)锂电池改装项目按照改装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六)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项目,按其租赁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一)着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完成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任务;
(二)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积累和储备。
(三)实现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形成“电机-电控-电池”以及配套系统完整产业链;
(四)推进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示范区。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附件1)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填写《中山市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附其它相关申请材料,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需于每季度末28日前向我局报送《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3)。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参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中山市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3.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