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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0月15日

 

附件: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天然气汽车。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在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额度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重大生产项目申报领域:

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含中混、重/全混)、以及天然气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2、锂离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大规模生产项目。

(二)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领域:

1、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

2、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包括交流异步电机、开关磁阻和永磁电机等;电机控制器、电机传动系级控制器的一体化系统;

3、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系统;

4、电控助力转向系统、电动助力制动系统、电动空调;

5、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材料、高密度负极材料、隔膜和电解液材料、车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

6、大功率快速充电设备、车载充电机,电池快速更换设备,充电管理系统;

7、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生产设备;

8、车用LNG储罐;

9、新能源汽车用LED节能照明产品、LCD液晶显示仪表盘、精密电子传感器等。

(三)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申报领域:

1、在公交、环卫、出租、公务、邮政、物流以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购车项目;

2、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3、锂电池改装项目;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类、重大生产类项目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或当年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拥有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技术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

3、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配套链条,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4、申请单位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

(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必须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推荐车型目录》;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中,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客车的最大电功率不低于50%;

3、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须提供不低于三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4、合理确定示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的车型、数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

5、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另行报请市政府安排;

(二)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关键零部件重大生产项目依据其生产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结合实际推广情况另行报请市政府安排;

(四)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据其投资规模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五)锂电池改装项目按照改装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六)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项目,按其租赁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一)着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完成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任务;

(二)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积累和储备。

(三)实现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形成“电机-电控-电池”以及配套系统完整产业链;

(四)推进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示范区。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附件1)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填写《中山市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附其它相关申请材料,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需于每季度末28日前向我局报送《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3)。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参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中山市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3.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中发改高技术〔2014〕397号)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