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发改行处罚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规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湖北亚兴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在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下称华南公司)途经坦洲镇龙塘村路段输油管道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开展施工时,采用人工加挖掘机作业方式,导致:1、华南公司输油管道出现了凹陷变形及管壁损伤,经华南公司检测,管道被挖伤变形量为6%,管道壁厚损伤40%;2、华南公司输油管道的通信光缆被你公司的挖掘机挖断。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亚兴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20117MA4KQ1T015
法定代表人: 吕新促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20607********3615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肆万元。 该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4.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4-01
处罚机关: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2657M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2657M
数据上传时间: 2021-04-2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