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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8年“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促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11-09 分享:

2018年“双十一”“双十二”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如下价格提

一、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内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不得有下价格行为:

(一)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上述促销活动并不属实

)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业价格秩序。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产品或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开展商品价格促销活动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不履行价格承诺;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五)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全网最低价”“清仓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各电商协会和连锁经营协会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不得有如下价格行为: 

(一)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消费者线上线下购物时,应树立理性消费理念,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参加促销或优惠活动前,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58投诉举报热线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作出处理。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