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8〕758号),我市现有7家控排企业,3家报告企业。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
(一)请报告企业、控排企业(附件1)按规定编制2017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rpt.gdlowcarbon.gov.cn/)提交。
(二)请报告企业于2018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 两份)报市发展改革局。
(三)请控排企业于2018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委托核查机构赴控排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机构核查后,于2018年5月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二份),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二份)报市发展改革局。
二、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crs.gddrc.gov.cn:8080/crs/login.jsph)将2017年度的核定配额量反馈给控排企业。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在自收到反馈的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出复核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请控排企业于2018年6月20日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请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可按一定比例提交符合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实际排放,具体要求请参照《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实际排放时,请在2018年6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本镇区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相关企业重视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2017年度碳排放信息,积极配合核查等相关工作,并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三)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附件:1.中山市2017年度控排企业名单
2.中山市2017年度报告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