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规范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减轻会员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中府办〔2017〕6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体改函〔2018〕368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实际,现就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及规范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制定自律规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主动维护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要主动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协助市场监管机关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和收集标准,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
(四)推进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建立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建立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六)规范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一)加强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五)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
(一)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积极配合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二)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将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有专人负责,加强工作指导,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减轻会员企业负担,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开拓创新,推动协会商会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使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二)及时总结情况。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行业自律与规范收费管理专项工作,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将组织联合工作组随机进行实地抽查,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请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4月3日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局:黄颖珩,电话:88316573 市民政局:黄泳珊,电话88267801,邮箱156053827@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