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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采纳的情况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08-03 分享: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联合草拟了《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联合征询了各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集公众意见情况

    2018年2月8日,通过中山市政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务局等网站,公布《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公布了意见反馈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截至3月21日止,未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二、征集各镇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情况

    2018年3月1日,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镇区及有关单位征集意见,收到9镇区和10个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具体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反馈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汇总

 

 

 

单  位

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区

西区

建议明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用水定额、计划的计算标准

不采纳。参照广州市的做法,《方案》第三点已作明晰。

建议建立追缴市级联合执法应对措施

部分采纳。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的单位,由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南区

由于南区供水管网由市供水公司直管,建议1200立方以上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的下达、调整等统一由市相关部门负责

不采纳。下达主体为政府部门,执行主体为供水企业,分属不同的体系,工作业务上不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下达主体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下达,执行主体负责执行落实

坦洲镇

建议设定准入行业标准

不采纳。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时加价制度。

建议增加“对辖区内产值、税收贡献大的用水户、招商引资优质项目确需用水量超定额的,可由镇政府向市水务局提出,按实际分配用水额度”。

不采纳。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过于复杂,建议简化。

不采纳。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水量分档原则上不少于三档。

建议解决收费系统改造、数据统计、核对、追缴等产生的费用。

部分采纳。该费用在代征手续费中解决,并适当调高代征手续费率,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3小点:“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为征收金额的3%”。

建议明确市水务局和供水企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不采纳。责任与权利在方案中已相当明确,市水务局(镇节水部门)负责用水计划下达与调整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明确加价收费收据由何方出具。

采纳。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文,《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大涌镇

建议由征收主体单位确定收费名单、收费金额及盖有征收单位印章的收费收据,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征收主体单位负责。

不采纳。方案已明确由市水务局(镇节水部门)负责用水计划下达与调整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石岐区、东区、南头镇、东凤镇、沙溪镇。

无意见

 

 

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小榄镇、古镇镇、横栏镇、东升镇、港口镇、黄圃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南朗镇、三乡镇、板芙镇、神湾镇。

没有提交意见

 

职能部门

国资委

累进加价核算的水量为每年核算一次,建议制定因公司倒闭或搬迁等因素销户的追缴措施。

部分采纳。参照污水处理费追缴方式。 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的单位,由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议对混合用水户只对非居民用水量部分进行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并明确缴费主体为法人主体。

部分采纳。参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详见第二点之(四)末段:“混合用水应分表计算,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确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额(计划)”。

明确累进加价水费的票据是否可进行税费抵扣。

不采纳。税费的抵扣,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明确累进加价征收资金划拨供水企业的比例,用于开展管网改造和水表更换等。

部分采纳。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有关规定执行,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2、3小点。

市法制局

一是建议明确第二点“主要内容”中的第六小点“征收和资金使用”部分中规定“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的列支途径,如由财政预算列支,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二是第二点“主要内容”中的第四小点“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部分中规定“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未达到其所规定最低标准“1倍”,存在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建议慎重研究。

采纳。《方案》第二点之(六)第3小点规定:“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由市、镇(区)财政从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粤府令第240号)文,《方案》第二点之(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的最低加价标准修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二大点第(六点“……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的表述,修改为:“……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等……”

部分采纳。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2小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经济信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局。

无意见

 

市农业局、市民政局、海洋渔业局、工商联。

没有提交意见

 

相关部门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累进加价核算的水量为第年核算一次,建议制定因公司倒闭或搬迁等因素销户的追缴措施。

部分采纳。参照污水处理费追缴方式。 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的单位,由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议对混合用水户只对非居民用水量部分进行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并明确缴费主体为法人主体。

部分采纳。参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详见第二点之(四)末段:“混合用水应分表计算,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确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额(计划)”。

明确累进加价水费的票据是否可进行税费抵扣。

不采纳。税费的抵扣,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明确累进加价征收资金划拨供水企业的比例,用于开展管网改造和水表更换等。

部分采纳。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有关规定执行,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2、3小点。

坦洲自来水有限公司

建议增加“对辖区内产值、税收贡献大的用水户、招商引资优质项目确需用水量超定额的,可由镇政府向市水务局提出,按实际分配用水额度”。

不采纳。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过于复杂,建议简化。

不采纳。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水量分档原则上不少于三档。

建议解决收费系统改造、数据统计、核对、追缴等产生的费用。

部分采纳。该费用在代征手续费中解决,并适当调高代征手续费率,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3小点。

建议明确市水务局和供水企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不采纳。责任与权利已相当明确,市水务局(镇节水部门)负责用水计划下达与调整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明确加价收费收据由何方出具。

采纳。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文,《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