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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收费〔2023〕299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8-22 分享:

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的精神,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的积极性,促进公办幼儿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收费调整主体

中山市公办幼儿园。

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示范性幼儿园(原省一级)收费统一调整为1150元/月·生,市一级幼儿园收费统一调整为900元/月·生,其他幼儿园(原规范化、未定级)收费统一调整为750元/月·生。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三、收费其他规定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保教费每学期收取一次,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超过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3822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