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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22年修订版)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2-25 分享: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统一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公布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详见附件)。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不服我局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二)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四、检举我局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我局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

(二)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六、反映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一)具体投诉请求。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法定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或向政法机关反映。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附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或有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油气长输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油气长输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油气长输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的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对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采购和供应的政策性粮食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或未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5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一、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二、对粮食经营者未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未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三、对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行政处罚

十四、对粮食经营者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五、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未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六、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十七、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八、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九、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对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油气长输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十四、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油气长输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油气长输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油气长输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油气长输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油气长输管道建设的

二十七、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二十八、对运输粮食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将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对在穿越河流的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对在油气长输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一、对在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二、对在油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三、对在油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四、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五、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六、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七、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三十八、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行政处罚

三十九、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四十、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十一、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

四十二、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四十四、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政处罚

四十五、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政处罚

四十六、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行政处罚

四十七、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四十八、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经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十九、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五十、对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五十一、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五十二、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五十三、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五十四、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五十五、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五十六、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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