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明确政策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
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提出优化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0-12时、14-19时;
低谷时段:0-8时;
其余时段:平段。
三、提出拉大峰谷比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的要求,结合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较大的情况, 将我省峰平谷比价从原来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峰谷电价价差达4.5:1。
四、明确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在实施范围上: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在执行时间上: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迎峰度夏期间的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在执行时段上: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在电价水平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等情况, 我省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此外,我省蓄冷电价峰平谷比价关系维持不变,为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经认定后对其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蓄冷电价峰平谷电价比价维持1.65:1:0.25的比价关系不变,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同时实行上述尖峰电价政策。
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mpost_3500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