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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09-16 分享:

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明确政策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

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提出优化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0-1214-19

低谷时段0-8

其余时段平段。

三、提出拉大峰谷比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的要求,结合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较大的情况, 将我省峰平谷比价从原来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峰谷电价价差达4.5:1。

四、明确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在实施范围上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在执行时间上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迎峰度夏期间的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在执行时段上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在电价水平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等情况, 我省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此外,我省蓄冷电价峰平谷比价关系维持不变,为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经认定后对其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蓄冷电价峰平谷电价比价维持1.65:1:0.25的比价关系不变,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同时实行上述尖峰电价政策。

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mpost_3500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