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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01-15 分享: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该通知对水资源费收费作了如下规范:一是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粤发改价格〔2021〕17号文。二是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协议或合同水价征收;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三是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四是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由暂缓征收调整为0。

规范水资源费收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群众如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问题,可拨打0760-1234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