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卫计局、人社分局,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6〕65号)要求,现就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镇两级28家公立医院。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一)取消药品加成。全市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
(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对《中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消耗材料,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三)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39项)。磁共振扫描(MRI)、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等检查项目价格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0%。
(四)降低检验项目价格(1151项)。检验项目价格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6%。
(五)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项目价格(7项)。诊查费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适当拉开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价格差距,促进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六)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手术项目价格。其中一般手术(1244项)按现行收费标准上调30%,四级手术(713项)按现行收费标准上调80%。为扶持儿科发展, 6岁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此基础上再上调20%。
(七)提高价格明显偏低的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其中床位费(22项)按现行收费标准上调10%,护理费(26项)按现行收费标准上调30%。为满足群众需求,推进家庭病床工作开展,调升家庭巡诊、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及一般健康体检费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
(八)提高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中医项目(156项)按现行收费标准上调5%。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发改、卫计、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公立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及时开展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改革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各级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完善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耗材、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医改动员,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识,让所有医务人员参与到医改工作中。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不涉及调整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中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7年版)》规定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9日